A公司因为一起经济纠纷把B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在2015年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400万余元。A公司在2017年申请执行,B公司面临强执风险。
2018年7月,和B公司存在关联的C公司出面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律所物色人员担任B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如果被指定人员因为担任B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被列入失信名单,C公司应另外支付该律所7万元。次月,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变更登记成了董某。2019年4月,董某被法院限制高消费。该律所认为付款条件已成就,但C公司却迟迟不予支付款项。该律所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某不参与B公司实际经营,对公司也没有实质利益和经营决定权,董某实际是“挂名法定代表人”。涉案合同签订前,B公司面临被执行困境,涉案合同签订后,B公司面临破产清算,当事人之间存在让相关人员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恶意。
最终,法院驳回了某律师事务所要求C公司支付合同款项7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只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才是基业长青、稳步发展的康庄大道;那些想通过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获利的人员要注意,法定代表人依法对企业负有相应职责,如果挂名企业涉嫌违法犯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而参与挂名,最终得不偿失。
(《工人日报》9.18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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