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仲裁委员会公告
李世宁:
你与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攀仲案字第120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等仲裁文书。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赁手机留购价款5729.37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624.28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产生的律师代理费600元;4.裁决本案的仲裁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庭及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如逾期未选定仲裁员,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欧阳梅(首席仲裁员)、欧先军、付晓梅为仲裁员并组成仲裁庭。提出答辩书、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8日上午9:30在本会仲裁庭(B621)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会地址:攀枝花市花城新区新政务中心6楼
联系电话:0812-3103187、3101651
攀枝花仲裁委员会公告
段依晴:
你与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攀仲案字第121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等仲裁文书。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赁手机留购价款7333.6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688.26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产生的律师代理费600元;4.裁决本案的仲裁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庭及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如逾期未选定仲裁员,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欧阳梅(首席仲裁员)、欧先军、付晓梅为仲裁员并组成仲裁庭。提出答辩书、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8日上午9:30在本会仲裁庭(B621)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会地址:攀枝花市花城新区新政务中心6楼
联系电话:0812-3103187、3101651
攀枝花仲裁委员会公告
王东东:
你与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攀仲案字第122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等仲裁文书。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赁手机留购价款7448.19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714.64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产生的律师代理费600元;4.裁决本案的仲裁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庭及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如逾期未选定仲裁员,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欧阳梅(首席仲裁员)、欧先军、付晓梅为仲裁员并组成仲裁庭。提出答辩书、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8日上午9:30在本会仲裁庭(B621)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会地址:攀枝花市花城新区新政务中心6楼
联系电话:0812-3103187、3101651
攀枝花仲裁委员会公告
谢碧宝:
你与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锦隆快租电子产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攀仲案字第123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等仲裁文书。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赁手机留购价款5729.37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624.28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产生的律师代理费600元;4.裁决本案的仲裁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庭及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如逾期未选定仲裁员,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欧阳梅(首席仲裁员)、欧先军、付晓梅为仲裁员并组成仲裁庭。提出答辩书、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8日上午9:30在本会仲裁庭(B621)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会地址:攀枝花市花城新区新政务中心6楼
联系电话:0812-3103187、3101651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浙0213破43号
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裁定受理宁波凯萨贝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宁波凯萨贝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 年10月23日前向宁波凯萨贝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波塔27层;邮政编码:315000;联系人:韩律师,联系电话:1356748240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宁波凯萨贝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凯萨贝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11月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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