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锐佳: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彩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锐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支付原告剩余租金22354.64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租金22354.64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2019年8月19日前按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3.判令确认原告对抵押物车牌号:云A5XR28、车架号:LVSHFAAL09N025547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鉴定费、拖车费、差旅费、调查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2025年11月4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告
邓虎: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彩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支付原告剩余租金50697.44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租金50697.4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2019年8月19日前按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3.判令确认原告对抵押物车牌号:云HW7672、车架号:LJDKAA249C0041306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鉴定费、拖车费、差旅费、调查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2025年11月4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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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元: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彩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支付原告剩余租金24229.25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租金24229.2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2019年8月19日前按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3.判令确认原告对抵押物车牌号:云G5L678、车架号:LVVDC11B7DD298131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鉴定费、拖车费、差旅费、调查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2025年11月4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告
罗荣平: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彩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荣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支付原告剩余租金6674.22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租金6674.2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2019年8月19日前按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3.判令确认原告对抵押物车牌号:云EQ2921、车架号:LH16CHAL7EH124803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鉴定费、拖车费、差旅费、调查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2025年11月4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告
绍文洪: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彩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绍文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支付原告剩余租金22854.96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租金22854.9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2019年8月19日前按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3.判令确认原告对抵押物车牌号:云A7F7J3、车架号:LZWADAGA9GG546937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鉴定费、拖车费、差旅费、调查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2025年11月4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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