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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5年09月10日 星期三

    公告

    《 文摘报 》( 2025年09月10日   09 版)

    十堰仲裁委员会公告

    谈远弘、熊艳丽:
    本委受理申请人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窑淮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2025十仲立字第41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5日和7日内。定于公告期满后第20天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十堰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依法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十堰仲裁委员会公告

    陈新芳:
    本委受理申请人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道支行与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立案号:2025十仲立字第3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十堰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5日和7日内。定于公告期满后第20天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十堰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依法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十堰仲裁委员会公告

    李双、王银、尚长勇、李晓曼:
    本委受理申请人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军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2025十仲立字第47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5日和7日内。定于公告期满后第20天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十堰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依法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十堰仲裁委员会公告

    方保林、胡秀莲:
    本委受理申请人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军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立案号:2025十仲立字第48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十堰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5日和7日内。定于公告期满后第20天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十堰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依法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十堰仲裁委员会公告

    胡寿国、李云:
    本委受理申请人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军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立案号:2025十仲立字第47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十堰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5日和7日内。定于公告期满后第20天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十堰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依法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十堰仲裁委员会公告

    马玉琴:
    本委受理申请人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龛支行与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立案号:2025十仲立字第3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十堰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5日和7日内。定于公告期满后第20天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十堰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依法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甘肃展鹏通祥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郑天军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张甘劳人仲裁字(2025)第16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郑天军与被申请人甘肃展鹏通祥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6月3日解除。二、由被申请人甘肃展鹏通祥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郑天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01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01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018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18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37元、护理费3306.67元、鉴定费300元;以上费用合计146325.67元,限被申请人甘肃展鹏通祥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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