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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5年08月27日 星期三

    公告

    《 文摘报 》( 2025年08月27日   09 版)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告

    河南厚德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河南厚德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周口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方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豫1602 民初 8435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此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按缺席判决。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公告

    包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崔颖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公告

    程少辉:
    本院受理原告刘素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公告

    屈舒成:
    本院受理原告李炎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222民初5318号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富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荆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荆劳人仲公告字〔2025〕10号

    荆州沃力防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明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荆劳人仲案字〔2025〕287号),申请人李明要求裁决:“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01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9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868元、交通费500元”。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并定于2025年9月29日上午9时在荆州市江津西路422号社保大楼3楼本委中心仲裁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缺席裁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十堰仲裁委员会
    公告

    十堰天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赵明帅与被申请人十堰天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5版)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十仲裁字第158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十堰市京东路交通银行8楼十堰仲裁委员会审理中心)领取该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工伤认定公告

    重庆信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局受理何本华工伤认定案,现已依法认定结束,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或邮寄送达,现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巴南人社伤险认字〔2025〕87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如下:何本华于2024年12月20日在你单位做工期间所受伤害经认定为工伤。
    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在60日内向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浙0726破3号之一

    2024年12月16日,本院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浦江海华塑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25年7月23日,本案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人民币4552.8元,实际清偿533.62元。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共计人民币0元,债务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裁定宣告浙江浦江海华塑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浦江海华塑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重庆桥高基建有限公司
    强制清算公告

    2025年7月1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渝05清申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桥高基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高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担任桥高公司清算组,现清算组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桥高公司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桥高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未清偿或交付的,清算组将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三、桥高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如实回答询问。清算义务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清算组移交桥高公司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相关义务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清算组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龙湖原著天街20栋16楼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邓伟19922854957。
    特此公告。
    重庆桥高基建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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