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因牙齿问题到某口腔医院治疗,该院为他制定了种植牙方案,医院开具的收费票据载明了治疗所需材料包括进口骨膜、骨粉等。
在接受部分治疗后,邓某认为医院并未按照承诺使用瑞士进口骨膜,存在欺诈,并提交了与医院工作人员的录音。医院称,实际使用的也是进口骨膜,但不是瑞士的,且收取的是实际使用的材料费用,并非按照瑞士进口骨膜材料收费。邓某认为口腔医院存在欺诈,要求返还治疗费4万元,并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是以进行生活消费为前提的。
邓某接受口腔医院治疗,向该医院支付服务费,双方依法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学发展具有阶段性和局限性特点,且患者存在个体差异,即使医疗机构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不能完全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因此,与一般生活服务相比,医疗服务的风险较高。本案中,患者邓某选择种植牙的目的是治疗,因此并不属于生活消费范畴,本案也不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邓某提交的录音,医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邓某要求退还医疗费具有法律依据。考虑邓某后续还需继续治疗,骨膜、骨粉等材料已经实际使用植入,法院酌情判定医院退还邓某治疗费2.2万元。
法官解释,牙齿整形是医疗美容服务的重要分支,一般认为,这类诊疗措施应当归入生活消费的范畴。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明确:消费型医疗美容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医疗美容机构存在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治疗牙齿疾病的口腔临床诊疗措施明显不同于牙齿整形措施,一般认为以治疗为目的的口腔诊疗行为不宜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北京日报》8.13 刘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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