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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5年08月20日 星期三

    劳动合同岂能“先签字后补填”

    《 文摘报 》( 2025年08月20日   03 版)

        2022年5月,李某入职新疆某公司担任消防监控员,双方约定月工资4100元,包含基本工资及加班补贴。入职时,公司在未告知具体条款的情况下,要求李某签署空白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

        2024年1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要求李某兼任被裁撤的巡逻岗工作。李某认为,自己的工作量增加,公司未缴社保且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遂在2024年1月31日向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申请主张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等合计12万余元。

        “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除打印部分均为空白条款。”李某表示,签约时,公司以“公章遗失”“应付检查”为由要求其先行签字,并承诺后续补填内容与口头约定一致。但实际履行中,公司单方面在空白处填写的工资构成、工作内容等均与约定不符。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新疆某公司虽提交了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李某提供的微信记录,能够反映李某本人未持有合同及双方当时签订的是空白劳动合同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与新疆某公司2022年5月12日至2024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7952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5929元。

        新疆某公司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新疆某公司提交了与李某签订的劳务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且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里的内容并不相符,故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务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22年5月4日,与李某入职公司的时间并不相符,亦不具备劳动合同其他必备要件,无法证明双方实际签订了有效的劳动合同,最终维持原判。

        (《工人日报》8.8 吴铎思 李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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