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底,李某欲在河南省灵宝市某村七组购买一处房产,遂与许某达成房产买卖初步意向。李某基于对许某所述房屋权属及交易合法性的信任,向许某支付购房定金3.3万元。后李某多次与许某沟通房屋过户及交易细节。
李某经调查发现,该房产实际为许某配偶付某名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许某并非宅基地使用权人,亦未取得配偶付某的合法授权或共有权人同意,导致交易无法履行。李某认为上述行为均属许某违约,多次要求许某退还定金,但许某始终推诿拒绝。2025年5月19日,李某诉至灵宝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许某返还3.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某将农村房屋出售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本案所涉定金合同系房屋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亦属于无效合同。法律规定,无效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李某要求被告许某返还3.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许某返还原告李某3.3万元。
法官解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农民拥有的仅是宅基地的使用权,这意味着宅基地的使用权受到法律限制,不能自由交易。
(《人民法院报》7.22 齐国章 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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