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庐山碧云庵森林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禄发秀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庐劳人仲案字[2025]第208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未果,本委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9月3日10时在仲裁庭(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按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告知。
催促员工到岗通知书
李奇同志,
经查,李奇,男,身份证号码4206841986****0015,你于2025年7月11日未履行规定审批手续离岗,至今已脱岗15日,已经对医院造成影响及损失,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及《医院违纪违规处罚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现通知你于2025年8月4日前返回单位上班。逾期不报到者,拟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特此通知。
宜城市中医医院
2025年8月2日
济南云华增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强制清算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2025)鲁0102清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济南云华增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华增润”)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担任济南云华增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现清算组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云华增润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云华增润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云华增润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与公司有关的资料并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清算组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裕金谷泰山广场1号楼12层,联系人:李律师13361096870。
特此公告。
济南云华增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组
2025年7月29日
济南云华增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强制清算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2025)鲁0102清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济南云华增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华增盈”)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担任济南云华增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现清算组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云华增盈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云华增盈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云华增盈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与公司有关的资料并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清算组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裕金谷泰山广场1号楼12层,联系人:李律师13361096870。
特此公告。
济南云华增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组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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