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女士在某平台下单了两张演唱会的门票。刚买完,方女士发现,买到的演唱会场次时间和自己原有行程有冲突,并且看到“票务须知”载明:预售开启后48小时内,并在购票平台客服正常工作时间,可无条件办理退票。
此时,距预售开启时间过去还不到48小时。于是,方女士就对第一张票的订单进行了退票,并且操作成功了。可当她对第二张票进行退票时,却被告知无法退票。
原来,票务须知里规定,“同一观演人、同一购票账户在同一场次中,仅享有一次退票权益。在产生一次退票后,如该购票人/购票账户再次购买同场次演出票后,将不再享有退票权益”。对于这句话,票务平台的理解是,一个账户一个场次一名观演人,只能退一次票。
而方女士对这个条款的理解是如果自己退了票之后再买票,那后买的这张就不能退了。而自己两张票是同时买的,自然都可以退掉。
方女士和平台所属的公司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就把该公司起诉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平台退还剩余票款。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此种情况下,应该选择不利于平台而更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也就是方女士自己的理解。
此外,根据该条款约定,不再享有退票权益的前置条件,具体表述为“如该购票人/购票账户再次购买同场次演出票后,将不再享有退票权益”。依据通常理解,应为“退票成功后再次购买”就不享有退票权益了。而在本案中,原告方女士第二张订单的下单时间在前,第一张票退票在后,理应不属于上述条款的规定情形。
综上,对原告方女士要求退还购票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人民日报》7.17 金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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