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4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其中提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持续提升,但“出庭不出声”现象仍较为普遍。
就青海来说,近年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以及府院联动机制下诸多措施多管齐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大幅提升。数据显示,在2024年青海法院审结的824件一审行政案件中,开庭审理497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475件,出庭应诉率为95.57%。然而,大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出庭应诉的积极性不高,出庭效果不佳,庭审中能够当庭发表实质性争议解决意见的不多。
之所以如此,一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出庭的必要性和意义认识不足。行政机关被诉后,虽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但部分出庭应诉人不了解涉诉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况,仅形式上出庭应诉。还有的出庭应诉负责人不是涉案部门的主管负责领导,当需要对案件发表确定性意见时,便以“不是主管领导”“不清楚”“回去汇报”等理由推脱,这不仅会降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度,还会加大实质性解决争议的难度。
二是行政机关对出庭应诉准备不充分。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或是否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等情况了解、沟通不到位,影响庭审顺利进行。有的在证据收集、举证、调解、和解等方面不愿配合,对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视程度不够。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不但不会让行政机关尊严受损,反而能让群众看到行政机关直面问题的勇气和依法行政的决心。要破解“出庭不出声”困局,关键在推动负责人从“到场”向“到位”转变。这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培养法治思维,熟悉相关执法领域的法律规定。在庭审前,要熟悉庭审流程,深入了解案情,及时提交证据,研判争议焦点并制定应对预案,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庭审中,要充分发挥现场出庭作用,就实质性化解争议发表明确意见。对于行政赔偿、补偿等行政机关具有裁量权的案件,可以通过提前向主要领导汇报、集体研究等方式,确定能够赔偿或补偿的底线,为法庭调解提供可行方案。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作用,助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法治日报》7.16 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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