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公告
沈璐(42280220040212****):
本院已受理原告谭俊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2802民初4679号,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通过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柏杨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初次鉴定结论书送达公告
四川省中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綦江劳初鉴字[2025]260号鉴定结论书,袁平鉴定结论为:伤残拾级,无生活自理障碍。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鉴定结论,可在本鉴定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重庆市綦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浙0225破16号
2025年6月9日,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奥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新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管理人。你(或你单位)应在2025年8月11日前,向宁波新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51号宁波塔27层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励律师;电话:1356630996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新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新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债务人宁波新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宁波新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应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宁波新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宁波新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无法清算的,宁波新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定于2025年8月15日15时3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采用线下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2日裁定受理浙江绍兴托尔思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因浙江绍兴托尔思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未向管理人移交印章、营业执照等资料,特公告浙江绍兴托尔思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79393679X)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发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全部作废。
浙江绍兴托尔思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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