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明确: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法律要求封存“黑历史”的同时,也规定了特殊情况: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同时明确,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目前贯彻的是‘整体封存、有限查询’的基本思路。”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赵宏看来,这一规定意义重大,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违法行为人仅因行政违法就遭遇与其行为完全不相符合的严苛惩罚,是宪法保护人格尊严的重要体现。
三审稿封存范围扩大
2023年,媒体报道西安一名14岁男孩因交警误登记留下“案底”,转学时屡被拒收。赵宏就此撰写了一篇法律评论,自那以后,她的邮箱成了“违法记录群体”的树洞,来信接踵而至,写信者犯过的错包括:打架、赌博、嫖娼、卖淫……他们事后无一例外备受煎熬,恳求法律设限,别让这些记录成为无法抹去的“烙印”,给自己或下一代一条出路。
徐博(化名)就是一位有前科的写信者。他七年前因嫖娼被拘留,背上了违法记录。此后,他煎熬度日,不敢毕业求职,害怕一求职就“社死”。四处给法学老师写信求助,寄希望于修法能限制违法记录的查询,获得“救赎”。2024年6月28日至7月27日,草案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徐博又在中国人大网提交修改意见。当时,二审稿提出,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而后来的三审稿则将封存范围从未成年人的违法记录扩大到所有人的。徐博看到新闻时很激动,“我告诉自己这个政策来之不易,以后千万不要再犯错。”
三年前,一位刑法学老师向赵宏转达了另一位年轻人的困惑:早年因赌博曾被行政拘留,后来求职需公安机关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但他得到了一份标注违法记录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违法与犯罪是两个概念,二者所对应的法律后果和社会评价也完全不同。要怎么做,他才能获得一份干净的证明?二审稿公布后,赵宏和几位行政法学者曾受邀到有关部门对修法提建议。她记得,会上有人提出轻罪治理和如何与治安管理处罚衔接的问题。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已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势在必行的背景下,与其法律性质有所差异,但同样对个人社会评价产生影响的治安违法记录,也亟须相应的制度回应。“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覆盖面极其广泛,修法又将不少行为纳入治安管理领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表示,如果仅因一次治安违法,行为人就要终身背负违法的标签,“很难让一个人受到公正的对待”。
何为“有关单位”
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2年,全国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共计3247万件,五年来平均每年812万起。此外,裁判文书网上,亦有不少公安机关错登违法记录给当事人求学和就业造成不便,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例。新法公布后,赵宏邮箱中,违法群体的邮件纷至沓来。数十封邮件无一例外地表达了惊喜与感激,有人表示,自己“过去的日子和活死人没有区别”,如今压抑与焦虑得以缓解,将此视为人生新起点。
徐博在高兴之余也有些担忧:新法规定的可查询主体包括“有关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但什么是“有关单位”,他希望能够进一步明示和规范。赵宏也认为,未来也应对可查询的有关国家机关再予以明确限定,但在某些严重情形下,比如涉及猥亵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有关机关应有“知情权”,可以依法强制查询相关记录,以保障公众安全和特殊群体的权益。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规定可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但未就“国家规定”作出解释。刑法中就明确指出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赵宏建议,可以参照公安部于2021年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该规定第四款明确,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赵宏认为,这就将违法记录查询范围限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框架内,更能体现对公民隐私和权利的尊重。同时,“在违法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都再未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未来同样应考虑纳入违法记录的消除规定。”
(南方周末微信号 7.1 陈怡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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