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将于2025年8月5日10时-2025年8月6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标的物:周口市扶沟县兴隆路蓝爵世家10号楼111铺、112铺、113铺商业房地产,起拍价1325625元,保证金100000元,加价幅度2000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三、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四、监督电话0394-8173156。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告
四川中泰盛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了王小开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书》余人社伤认字【2025】第032号,我局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向贵公司邮寄《工伤认定决定书》余人社伤认字【2025】第032号,贵公司未签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余人社伤认字【2025】第03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贵公司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后60天内依法向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经济大厦,余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楼510室。
联系电话:0701-588136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14破3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昆山协羽阀门管道有限公司、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6月10日裁定受理广东超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7月2日摇珠确定黄长云律师为广东超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广东超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广东超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另,暂定于2025年9月15日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广东超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黄长云律师;联系电话:13502335430;办公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南梅龙东路阳光花园二楼;邮政编码:514021。
特此公告。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鲁1102执2156号之三
郑阳及相关人员:
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荟阳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郑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4)鲁1102民初128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18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用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鲁1102执21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4)鲁1102执4930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司法询价告知书、选取评估机构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在京东司法拍卖专区对郑阳名下坐落于日照市城建花园043幢0单元--127号、043幢01单元601号【产权证号:鲁(2020)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17900号】房产一处公开进行评估拍卖、变卖,该案相关法律文书送达不再另行公告。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限令郑阳及相关居住人员于拍卖成交之日起15 日内从上述涉案房屋中迁出。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腾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苏0321破19号
本院根据江苏猄猎选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6月11日裁定受理江苏猄猎选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市汇业(徐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猄猎选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猄猎选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8月3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云龙区秦郡路1号云盛金融大厦1101号上海市汇业(徐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任汪磊;联系电话:1805192677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以书面形式于2025年8月11日9时召开。
江苏猄猎选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猄猎选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江苏猄猎选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江苏猄猎选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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