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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5年07月05日 星期六

    公告

    《 文摘报 》( 2025年07月05日   09 版)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成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中元与被告王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诉请如下: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36000元;2.判决被告以36000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25年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25年4月1日产生的利息758.28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视为送达。举证和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21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裁判。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穗文:
    本院受理原告合江县万国精品酒店与被告王穗文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不予追加裁定书、保全裁定书、保全结果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王穗文归还原告酒店住宿费2968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因诉讼产生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裁判。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公告

    颜建勇:
    关于申请人宋利军被执行人颜建勇合同纠纷一案,尉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0223民初87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对颜建勇公告发送拍卖变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尉氏县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院定于2025年8月4日10时在本院执行局219室对颜建勇名下的手机号(13723237777)选定受托机构。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本院将于2025年7月18日10时-2025年7月19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标的物:12个模具、5台调料机(立式混料机),起拍价226479元,保证金22000元,加价幅度1000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三、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将于2025年8月1日10时起至2025年8月2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花西街6号182号楼西1单元4层22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227997号]房产一套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活动,详情请见网址:http://sf.taobao.com/0371/20。同时公告通知案件当事人、优先权人按时参加拍卖活动,拍卖标的的相关权利人及时向法院主张权利,逾期主张视为放弃权利。
    若第一次拍卖未成交,进行后续第二次拍卖及变卖活动,将继续在该拍卖平台进行,不再另行公告。


    证照、印章作废公告

    2025年5月26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内蒙元丰木业有限公司和内蒙古瑞丰机制板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5月26日指定内蒙元丰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实质合并清算案管理人。
    因债务人未配合管理人接管,为避免瑞丰机制板企业证照、印章在破产受理后被滥用。管理人特此声明:
    瑞丰机制板的全部证照、印章自2025年5月26日起作废,后续对证照、印章的使用均为违法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内蒙元丰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公告

    唐山华凯生物技术联合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6月23日依法受理申请人范广静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北劳人仲案[2025]475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出庭通知、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举证通知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北劳人仲案[2025]475号出庭通知、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举证通知书。定于2025年8月28日9时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本庭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副36号,唐山市路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09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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