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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5年06月21日 星期六

    公告

    《 文摘报 》( 2025年06月21日   09 版)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杜冬梅(42280219830223****):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诗晗、王雨婷、王静怡诉被告王得明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通过公告向你送达(2024)鄂2802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7月23日10时至2025年7月2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尉氏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第一次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福星大道北侧天泰欧洲豪园7幢东单元301号房产。详情请参看尉氏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的相关调查资料。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根据债权人湖北亿佳光电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6月9日裁定受理宁波悦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担任宁波悦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悦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7月31日前向宁波悦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余姚市南雷南路298号合力大厦北楼16楼;邮政编码:315400;联系人:谢瑜爽;联系电话:18605749511)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悦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宁波悦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宁波悦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本院定于2025年8月6日14时45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七号审判庭(地址:余姚市谭家岭西路140号)召开宁波悦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25年6月17日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浙0726破7号


    本院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的申请,于2025年6月4日裁定受理浦江县浩明鑫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6月4日指定浦江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浦江县浩明鑫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5年6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浦江县浩明鑫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7月22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188-1号浦江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郑淑琴;联系电话:1370689098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江县浩明鑫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浦江县浩明鑫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7月24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浦江县浩明鑫工贸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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