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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5年06月18日 星期三

    拾金索酬侵蚀社会信任基础

    《 文摘报 》( 2025年06月18日   03 版)

        近日,一女子在商场丢失金手链,拾得者要求按每克800元支付“赎金”,后经警方调解才得以归还。近年来,拾得金首饰、手机、手表等高额物品后向失主索要“感谢费”“保管费”等索酬事件时有发生,还有人将拾得财物视为商机,甚至以调包、拖延等手段胁迫失主。殊不知,此类行为不仅面临法律追责,更侵蚀社会信任基础。

        从法律视角审视,索要赎金的行为已突破法律底线。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七条进一步明确: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法律未授权任何形式的“赎金”索取权。拾得人拒不交还遗失物是一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失主所有权的侵害,应向失主返还原物或者等价赔偿。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由此可知,当拾得人拒不交还遗失物时,也失去了要求失主支付遗失物保管费用或要求失主履行悬赏承诺的权利。从刑事责任的角度看,当拾得人将保管义务异化为牟利手段,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达到一定数额其行为或可涉嫌侵占罪。

        将拾得物视作“意外之财”明码标价,这种行为正侵蚀着社会诚信的根基。治理此类乱象需多管齐下。在法治建设方面,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侵犯他人财产权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者坚决追责。同时,要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道德教育活动,培育公民的法治信仰与道德自觉,让拾金不昧等美德深入人心。

        (《北京日报》6.4 王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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