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师德师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师德问责作为考察教师师德责任履行水平的管理手段逐渐得到广泛应用。师德问责是以教师对师德责任履行情况为对象而展开的询问、问察与问错。
师德问责之所以必要,一是出于教师身份保障的需要。教师是受国家和公众委托从事教育活动的代理人,其履责行为理应受到监督与制约。同时,教师享有的合法权利决定了监督与制约不是无限度的,而是以教师道德责任为基点展开的。二是出于教育价值实现的需要。师德失范对于受教育者身心伤害深远,问责是排除教育隐患、守护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必要手段。三是出于教育治理民主、科学和法治原则的要求。师德问题不能简单化处理,问题隐患需在尊重教师的基础上以柔性化解、情节定性需以科学机制理性研判、问题处理需以制度作为平衡标尺与底线保障。
然而,当前师德问责正陷于“为何问”“怎么问”“如何问”的困境。以惩处为目标导向的问责具有一定滞后性,难以修复教育生态损失和公众信任裂痕。以制度规范为依赖的问责过程易忽视教育实际情境的复杂性,从而陷入教条主义的误区。以“一票否决”为手段的问责方式虽具有震慑力,但所形成的泛压力环境既易诱发基层组织的投机与包庇行为,也易干扰教师师德养成的长期过程。
面对上述困境,可从三方面突围:一是应革新问责观念,树立“事前预防与事后惩罚统一”的理性问责观,关注教师从心理动机到行为结果的完整链条。二是应推进问责制度化建设,整合零散规定为专门制度并提升法律位阶。三是应构建纠错容错机制,实现“容纠并举”,激发教师履责动力。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2期 安相丞 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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