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浙0303破14号之一
本院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于2025年5月7日裁定受理温州创宏紧固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5月13日指定温州天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创宏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7月16日前,向创宏公司管理人(联系人:孔令玲13958772523,白洪杰13858785578,联系地址温州市龙港市正丰大厦202室)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创宏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创宏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5年7月23日上午9时在龙湾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温州市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创宏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浙0303破15号之一
本院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江滨支行的申请于2025年5月7日裁定受理温州市今亨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亨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天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今亨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7月16日前,向今亨公司管理人(联系人:孔令玲13958772523,白洪杰13858785578,联系地址温州市龙港市正丰大厦202室)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今亨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今亨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5年7月23日上午10时在龙湾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温州市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今亨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公告
淅川县北入城口拆迁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债权人(含民工劳务费、租赁费、原材料款、工程款、工程保证金等):
由于该工程此前系陈双梅挂靠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已停工多年,现陈双梅已出具书面《工程施工确认及承诺书》,终止于2014年4月6日与我公司签订的原宝春源项目即《淅川县北入城口拆迁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承包补充合同》,已施工工程结算价和应退还的工程保证金一共为869.22万元,双方已经按照《工程施工确认及承诺书》第三条约定采用以物抵债形式履行完毕。此前凡与该工程施工有关的债权债务均归系陈双梅承担,均与我公司无关。请各债权人相互转告,若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我公司提出,联系人孟显俊,电话18625699186。
南阳市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5月21日
内蒙古诗艺经贸集运有限公司证照、印章丢失公告
2025年5月6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内05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内蒙古诗艺经贸集运有限公司(下称“诗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5年5月8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内05破2号决定书,指定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第一时间联系债务人的相关人员进行接管,但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以及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网银、税务IC卡(金税盘)等均因公司涉诉时工作人员失误不慎遗失。为维护债权人权益及社会第三方交易安全,现管理人依法郑重公告:
1.上述证照、印章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作废,如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冒用上述资料,管理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基于上述证照、印章等产生的一切行为和经济、法律关系,均与诗艺公司及管理人无关。未经管理人明确认可,债务人及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3.本公告发布之前,因上述证照、印章等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应经管理人确认后方可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内蒙古诗艺经贸集运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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