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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5年05月10日 星期六

    公告

    《 文摘报 》( 2025年05月10日   09 版)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公告

    罗明、柴傲雪: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罗明、柴傲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5)内0521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罗明、柴傲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2422.25元(利息计算至2025年2月9日),本息合计162422.25元;二、被告罗明、柴傲雪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元的利息,从2025年2月1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5.95‰基础加收50%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3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罗明、柴傲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公告

    张银福、刘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银福、刘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5)内0521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银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49999.69元,利息19065.60元(利息计算至2025年2月7日),本息合计269065.29元;二、被告张银福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49999.69元的利息,从2025年2月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5.25‰基础加收50%计算利息;三、被告刘国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案件受理费533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银福、刘国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公告

    蒋涛骏:
    本院受理胥俊诉蒋涛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川0683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至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平:
    本院受理石林峰诉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川0683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至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郸城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财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李春英、李锦、李现才、胡永熙、仵树仁: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甜蜜蜜糖业有限公司诉夏喜梅及你们方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案号为(2024)豫1602民初131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6月10日10时起至2025年6月1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86号1号楼1单元1层1号、86号1号楼2单元1层12号房产两套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活动,详情请见网址:http://sf.taoba0.com/0371/13(部分页面上法院简称为“开发区”)。现公告通知当事人按时参加拍卖活动,不参加不影响本次拍卖。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6月9日10时至2025年6月10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尉氏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第一次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汇金华府9-1-702号的房产。详情请参看尉氏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的相关调查资料。


    新疆海科现代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
    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公告

    (2025)新鼎海科预管字2号之一

    2025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根据陈彦来的申请,作出(2025)新0104破申(预)1号预重整备案通知书,对海科公司预重整案进行备案登记,并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2025)新0104破申(预)1号确定书,确定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预重整辅助机构(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童晓兵为预重整辅助机构负责人。
    为了推进预重整工作顺利进行,规范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结合案件实际需要,根据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具体选聘内容请联系临时管理人领取。
    临时管理人联系人:
    童晓兵:13579998198  魏川棋:15026091218
    特此公告。
    新疆海科现代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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