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张某入职新疆某有限公司,担任咨询主管。2022年5月,双方签订《员工培训与服务期协议》,约定公司委派张某学习短视频拍摄及剪辑技术,费用2.98万元,服务期2年。2023年5月,双方又签署《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约定张某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竞争业务。
2023年6月,张某以个人原因离职,后其父亲成立经营范围类似的新疆某咨询有限公司,张某随即入职。新疆某公司认为张某违反协议,要求其返还培训费2.98万元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30万元。
2023年10月,新疆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张某赔偿培训费2.98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62万余元、张某向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30万元。2024年4月3日,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张某返还某公司培训费2.98万元;张某支付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30万元。张某不服,上诉至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法院一审认定,公司为张某提供的短视频拍摄及剪辑技术培训属于岗位基础技能培训,且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培训费用支出,判决张某无需返还培训费;同时认为张某作为项目经理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且公司在张某离职后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判决张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该公司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该公司提交新证据及张某转岗后薪资上涨记录,说明其培训不是普通岗前培训,而是公司为了培养张某承担新业务而单独安排的“高阶技能课”,张某涨工资的事实说明培训确实有效。
因此,法院认可费用应由张某部分返还。双方自愿签订了《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张某岗位涉及公司核心业务信息,也需遵守竞业限制。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某返还公司培训费1.2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4.4万余元。
(《工人日报》4.17 吴铎思 郭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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