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苏0321破8号
本院根据徐州卓目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4月15日裁定受理江苏日不落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日不落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日不落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6月3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泉山区徐州软件园C-1-A5层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文文;联系电话:1876149057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日不落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日不落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6月10日9时在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江苏日不落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日不落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江苏日不落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江苏日不落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年5月30日,本院作出(2022)鲁1326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债务人山东平邑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5年1月8日,本院作出(2025)鲁1326破申1号及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债务人平邑县能源液化气公司、济南蒙光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山东慎求律师事务所担任山东平邑新能源有限公司、平邑县能源液化气公司、济南蒙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本院根据山东平邑新能源有限公司、平邑县能源液化气公司、济南蒙光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的合并破产清算申请,裁定山东平邑新能源有限公司、平邑县能源液化气公司、济南蒙光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朝阳小区房屋不动产权证限期办理公告
致平邑县朝阳小区业主:
因平邑县朝阳小区(位于平邑县建设路以西,温凉河路以北)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山东平邑新能源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及山东平邑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进度,现就朝阳小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办理时限。办理时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即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6月12日。请各位业主务必在此期限内向山东平邑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申办手续。山东平邑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公司将依法注销,管理人履行职务行为终结,公章将停用、作废、销毁,无法提供任何办理朝阳小区不动产证书的协助材料。逾期未办理者后果自负。
二、办理材料。1.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发票原件;3.身份证明(业主及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4.房款补差结算单;5.房款补差交款单及交款回执。
三、办理地点。山东省平邑县明德路中段县人民法院对过,山东慎求律师事务所。
请业主务必高度重视,及时办理,避免权益受损!
特此公告
山东平邑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4月28日
债权转让(承继)公告
经上海欣路欣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的股东决定,上海欣路欣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拟吸收合并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欣路欣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续,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散。现上述吸收合并已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2023)沪7101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合并前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由吸收合并后存续的上海欣路欣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继。自本公告之日起,债务人程志斌应向上海欣路欣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上述债务的偿付义务。
特此告知!
上海欣路欣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5年4月30日
债权转让(承继)公告
经上海欣路欣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的股东决定,上海欣路欣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拟吸收合并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欣路欣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续,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散。现上述吸收合并已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2024)沪7101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合并前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由吸收合并后存续的上海欣路欣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继。自本公告之日起,债务人上海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上海欣路欣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上述债务的偿付义务。
特此告知!
上海欣路欣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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