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与陈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两人面对生活中的琐事,因性格差异感情逐渐产生裂痕。2013年8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陈某负气出门,妻子丁某一人在家情绪激动,从自家5楼窗户跳下,坠地造成二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生完全性护理依赖,依赖程度属一级。
丁某生活不能自理后,陈某避之不及,不仅将丁某送回其父母家中,把照顾妻子的责任全部推给年过七旬的岳父、岳母,更是拒绝接丁某回家,也没有为丁某治疗康复支付过费用。丁某的生活起居完全依赖其父母的照顾,丁某无奈之下将陈某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生活费。
法庭上,丁某认为,在自己既无经济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陈某作为丈夫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保障丁某生活正常维持。陈某辩称,夫妻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不应该让自己承担丁某的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和精神上相互慰藉的义务。这种义务既是权利也是责任,任何一方都有要求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的权利。本案中,丁某与陈某虽然因性格差异和生活琐事导致感情破裂,但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因此双方依然负有扶养对方的法律义务。
民法典明确规定,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作为丈夫的陈某身体健康,有完全劳动能力,明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其要求妻子丁某承担扶养义务,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给付丁某生活费19415元,护理费34800元。
(法治网 3.16 潘从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