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传播内容的创作者无疑是广大学者,学者是学术论文的生产者;学术期刊作为学术成果的发布平台在学术传播链条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是学术生产与传播的主要媒介。但今天学术期刊在数字传播中的弱势地位尽显,突出表现为对数字平台的高度依赖,甚至是对某一数字平台的高度依赖。
本来期刊是数字平台的基础,是数字平台的衣食父母;但现在关系却颠倒了,因为如果没有数字平台,某些期刊根本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因为不少期刊基本没有纸刊订户。期刊在形成对数字平台的依赖后,怕得罪数字平台,一味让渡权力,数字平台也拿住了期刊的“软肋”,即期刊特别担心数字平台不收录不发布自己的文章,这导致数字平台更加肆无忌惮。当然,广大读者已经形成了对数字平台的依赖,也是目前数字平台敢于同编辑部和作者“作对”,甚至也不怕被起诉的重要原因。
编辑部做了最重要最基础的工作,但基本只有付出,几乎没有经济回报;数字平台只是把各期刊的文章搬到平台上而已,但却挣得盆满钵满。作者当然也只是得到了编辑部给予的报酬,平台传播的收益没有得到,除非你去打官司。
数字平台制订的与各入编期刊签署的格式化协议明确载明,由入编期刊负责获得作者授权,其给付入编期刊的费用包含作者光盘版和网络版著作权使用费,以期规避侵权风险,至少可以对付与作者发生侵权纠纷时可能发生的舆论谴责。期刊也很清楚,自己无法全面履行与平台合作协议中的授权承诺,容易造成根本性违约,比如极少有编辑部与作者签约。实际结果是,平台虽然有与入编期刊的合作协议,但依靠这些协议根本不可能规避版权侵权风险和侵权责任。
从以往法院众多判决来看,法院基本坚持了以下原则:第一,法院否决平台援引期刊的版权声明或稿约的抗辩理由,即期刊的单方声明不足以证明从作者处取得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及转授权的权利,未支持平台关于间接取得作者授权的主张;第二,平台援引的网络法定许可的司法解释条文已经作废;第三,平台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且消除影响。
法院尽管也否决了平台援引的与编辑部的协议,但是,未来潜在的风险是平台有可能直接将编辑部而不是作者告上法庭。尤其是将来平台被起诉过多或赔偿过多的时候,编辑部很有可能成为牺牲品。
(《邯郸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 仲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