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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5年02月19日 星期三

    公告

    《 文摘报 》( 2025年02月19日   09 版)

    强制清算公告

    经上海友利德工贸公司(下称“申请人”)申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8日作出(2025)沪03强清90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申请人对上海民宇装饰玻璃有限公司(下称“清算企业”)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2月13日作出(2025)沪03强清90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担任被申请人的清算组。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算企业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联系人:杨舒律师,电话:13661874608,邮箱:syang@dehehantong.com
    债权申报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25号24层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二、清算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因无法联系债务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无法向债务人送达受理清算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裁定书、指定清算组的决定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现以公告方式将清算企业强制清算相关事宜向债务人送达。
    四、清算企业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管理的被申请人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印章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将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民宇装饰玻璃有限公司清算组
    日期:2025年2月17日


    强制清算公告

    经上海友利德工贸公司(下称“申请人”)申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8日作出(2025)沪03强清9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申请人对上海晶都餐饮有限公司(下称“清算企业”)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2月13日作出(2025)沪03强清91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担任被申请人的清算组。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算企业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联系人:杨舒律师,电话:13661874608,邮箱:syang@dehehantong.com
    债权申报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25号24层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二、清算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因无法联系债务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无法向债务人送达受理清算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裁定书、指定清算组的决定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现以公告方式将清算企业强制清算相关事宜向债务人送达。
    四、清算企业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管理的被申请人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印章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将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晶都餐饮有限公司清算组
    日期:2025年2月17日


    强制清算公告

    经上海友利德工贸公司(下称“申请人”)申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8日作出(2025)沪03强清9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申请人对上海明生洗衣有限公司(下称“清算企业”)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2月13日作出(2025)沪03强清93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担任被申请人的清算组。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算企业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联系人:杨舒律师,电话:13661874608,邮箱:syang@dehehantong.com
    债权申报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25号24层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二、清算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因无法联系债务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无法向债务人送达受理清算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裁定书、指定清算组的决定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现以公告方式将清算企业强制清算相关事宜向债务人送达。
    四、清算企业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管理的被申请人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印章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将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明生洗衣有限公司清算组
    日期: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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