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民秦先生加班到晚上8点多开车回到小区,并将车停放在地下车库的自家车位上。可第二天一早,当秦先生准备开车上班时,发现爱车旁边有一只被咬死的猫,而车的右后轮存在多处抓伤和咬伤痕迹,整个车胎已经面目全非,并且车辆无法启动。
秦先生立即联系了物业人员,调取监控发现,事发当晚秦先生停好车不久,4只猫进入车库,随后2只狗也进了车库。猫狗不断追逐打闹,两只狗在案涉车辆旁边来回撕咬,造成秦先生的车辆多处受损。
事发后,根据4S店出具的维修明细显示,该车辆进行了健康检查及各种维修,共计产生维修费14020元;装潢销售单载明,该车辆使用车衣等材料,共计产生维修费1800元。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秦先生将物业公司起诉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物业公司表示,当事双方都无法确定该次事件中的猫狗是否有主人。如是有主动物,应由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是流浪猫狗,应由长期喂养人或事实喂养人承担赔偿责任。地下车库属于小区私人住所,物业公司对车库停放车辆没有看护及保管义务,因此,物业公司不应对车辆损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秦先生与物业公司均无证据证明案涉猫狗的主人,法院认定为流浪猫、流浪狗。物业公司作为间接侵权人,虽未直接从事侵权行为,但其行为开启了一个危险源,其负有监督、管理、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因其未尽到该义务而导致了侵权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小区曾多次发生猫狗咬车的事件,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但物业公司怠于履行义务,导致秦先生车辆被损毁。秦先生对车辆被咬的发生并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查明,秦先生贴膜维修花费1800元,是实际产生且与本案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予以支持。但车辆维修费的14202元是通过秦先生自己的保险公司支付的。秦先生在选择由保险公司理赔后再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维修费损失14202元,将会使其因案涉侵权行为而获得双重赔付,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法院对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
最终,市中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山东某物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秦先生维修费1800元;驳回原告秦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报》 1.21 李德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