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旭梅指出,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易某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该案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是填补裁判规则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中对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的规定是较为框架性的,导致司法实践对本罪的适用存在一定困难。该案的审理确立了相关裁判规则,如在认定“情节严重”时,结合涉案外来入侵物种的数量、价值、违法行为次数、违法所得、涉案区域、危害后果等情况综合判断,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规则指引。
另外是形成法律震慑。通过对被告人易某的有罪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对潜在的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能够警醒入境人员增强生物安全守法意识,不要随意携带外来物种入境,减少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宣传生态保护知识方面,向全社会宣传了外来入侵物种的概念、危害等知识,普及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助于提高民众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甄别能力和防控意识,促进公众自觉参与到生态保护中来,不随意携带、释放或丢弃外来入侵物种。
还有就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外来入侵物种可能会破坏生态环境、危及农业生产、传播病毒乃至危害群众生命健康。该案的判决充分发挥了司法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积极作用,以高质量刑事司法审判筑牢生物安全屏障。
此案的成功办理离不开海关、检察院等多部门的共同努力。通过此案,促进完善了社会治理,强调了各部门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方面的协同合作,也促使相关部门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管理和监管,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羊城晚报》1.14 黎秋玲 曾洁赟 张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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