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陈某驾驶轿车沿市区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某交通繁忙的十字路口、车头未越过停止线时黄灯亮起,陈某驾车越过停止线继续行驶,不料撞上一辆自西向东左转弯且闯了红灯的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吕某、乘坐人王某受伤。
经鉴定,吕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王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公安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陈某、吕某驾驶机动车均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认定陈某、吕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2023年11月,吕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以及承保陈某所驾轿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吕某、王某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抢黄灯”的陈某与“闯红灯”的吕某均未尽到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的义务,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其过错程度相当,因此,陈某、吕某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陈某应当对吕某、王某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吕某8万余元、王某9万余元,陈某赔偿吕某1万余元、王某4万余元。
(《人民法院报》1.8 刘熠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