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作为一种方便、实惠的清洁能源,为千家万户带来了生活便利,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私利,擅自改装燃气表,盗窃天然气,这种行为不仅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更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
2023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白某在其家中以断开燃气表方式阻断燃气计量,盗取某燃气公司价值5000余元的天然气,又伙同其他人以前述方式,盗窃价值12000余元的天然气。后被告人白某被抓获,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积极向燃气公司补缴燃气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自首、赔偿经济损失、认罪认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北青网 1.6 陶雅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