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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5年01月11日 星期六

    公告

    《 文摘报 》( 2025年01月11日   09 版)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韩春和:
    本院已受理(2025)内0521民初107号原告王东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750元,支付利息2898元,本息共计11648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5年2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明江:
    本院已受理(2025)内0521民初142号原告陈玉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5年2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韩特而德力根尔:
    本院已受理(2025)内0521民初208号原告付玉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1300元、支付利息80583元,本息共计181883元;二、要求被告给付起诉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分计算利息;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5年2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秦铁山:
    本院已受理(2025)内0521民初194号原告袁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其利息2230元。利息计算(2017年2月2日至2024年11月2日,本金60000×0.004×93个月=22320元),本息合计82320元,利息结清为止;2、要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5年2月24日上午9时1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张凤和、明桂敏:
    本院已受理(2024)内0521民初141号原告陈玉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5年2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梁长明:
    本院已受理(2025)内0521民初197号原告张耀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两笔欠款共计7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5年2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白相林:
    本院已受理(2025)内0521民初324号原告彰武县哈尔套镇玉和家电商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定被告给付本金12000元,及以此为基数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以2分利计算,从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止以一分利计算所产生的利息;2、如果不按时还款,履行双倍履行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5年2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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