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的一家餐厅遇到一名抽烟的男士,让服务员劝阻后仍放话‘我把这支抽完’……”
近日,演员徐娇发文称,她在湖南长沙一家餐厅劝阻一名男士抽烟时,对方表示“这里又没有贴禁烟标志”。在徐娇试图拍视频留证时,该男士抢走其手机,并直接把烟头扔在了她的饭碗里。
此事迅速登上热搜榜,引发了热烈讨论。不少网友表示,在室内公共场所苦二手烟久矣,“室内公共场所吸烟,强迫身边的人抽二手烟”。也有一些人认为,在没有张贴禁止吸烟标志的场合中,“为什么不能抽烟”。
记者查阅公开资料发现,2011年3月,原卫生部公布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示语和标志”。饭店等场所属于室内公共场所,多地也陆续出台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明确室内公共场所禁烟,不少饭店、宾馆等室内公共场所也在显著位置贴有禁烟标识。
室内公共场所禁烟有法可依,为何现实中室内公共场合抽烟现象却屡禁不止?二手烟不仅对健康有害,也容易引发矛盾冲突,室内公共场所如何才能做到真正禁烟?
统一法规制定标准,促进室内禁烟共识
“难道室内公共场所禁烟不是默认的吗”“室内公共场所禁烟有没有法可依”,这是采访中多名受访者的共同困惑。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陈猛介绍说,2005年,我国与世界卫生组织签订《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后,全面推进控烟履约。2011年,原卫生部审议通过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他解释道,虽然有相关规定,但当前我国尚无全国性的专门控烟法律法规,控烟法条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中。控烟立法主要以地区性立法为主。根据中国控烟与健康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24年5月,我国24个省份出台省级控烟相关法规,254个城市出台市级控烟相关法规。
“由于各地制订法规标准不一致,这导致了各地在禁烟范围、执法标准和处罚措施上的不统一,影响了政策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建议尽快完善立法,制定一部专门的全国性控烟法律法规,统一各地的禁烟标准和执法尺度。”陈猛说。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12月13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4年12月)》,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4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其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宾馆、旅店、招待所”,删除了饭馆、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等5处场所。该条例将于2025年1月20日实施。
该变化使得一些人担忧,条例实施后,饭馆等场所不再被视为应禁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在这些地方随意抽烟无法再受到管控。
在陈猛看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设定公共场所范围的主要目的是对这些地方的卫生条件、疾病预防和人体健康进行有效监管,但这并不直接影响这些场所是否应被视为禁烟的室内公共场所。禁烟规定通常由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来具体界定。例如,《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条规定,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义务,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义务的单位,向监管部门举报。这些规定旨在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到控烟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陈猛说。
强化立法政策支持,形成良好社会环境
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中提出,到2030年全面无烟法规保护的人口比例达到80%及以上。
在陈猛看来,想要实现这一目标,须严格落实室内禁烟规定,但目前还面临诸多挑战。
陈猛建议,应强化立法与政策支持,不断更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推进全国性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出台,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全面禁烟,并确定执法主体。还应考虑将电子烟纳入监管范围,在修订后的控烟法规中加入对电子烟的管控措施。此外,还应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违反禁令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屡教不改者依法予以严惩;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举报奖励制度,激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旭认为,从吸烟行为以及引起的社会关系来看,吸烟应属于环境法调整的范围,禁止室内吸烟在环境法上具有可行性。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烟草市场需要国家干预,这包括干预烟草的生产、制造、消费;从对国内公众进行的公共场所禁烟情况的相关调查来看,公共场所禁烟已经成为公众共识,公共场所吸烟的处罚规定已被相当一部分人认可。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王旭说,在法国,由“香烟警察”贯彻禁烟令,在不丹,外国烟民入境需缴相关税费,在英国,曾有父母因“太能抽”导致其丧失对幼子的监护权。“为了有效禁烟,完善地方立法,可以借鉴国外有效经验和方法,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提高抽烟者的整体素质及自律性。”
(《法治日报》1.1 孙天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