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租用一座废弃院落养殖蜜蜂10多箱。2023年8月25日,在附近务工的胡某与张某完成工作后进入任某蜂场,借用蜂场内水龙头洗手。胡某在洗手时被蜜蜂蜇伤太阳穴附近,随后出现不适症状,并称自己有蜜蜂蜇伤过敏史。任某告诉胡某如果不舒服快去医院打针。
胡某休息了约三分钟,驾车载着张某行驶约三四百米后,出现严重过敏反应无法继续驾驶车辆,张某遂驾车将胡某送往附近医院。胡某入院急救时已丧失意识,呼吸心跳停止,大动脉搏动消失,双侧瞳孔散大固定。经医院持续抢救约70分钟后,仍无呼吸心跳,遂放弃抢救。医院作出死亡诊断:过敏反应、速发型超敏反应,蜂蜇伤。
胡某亲属将任某诉至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任某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7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胡某被任某饲养的蜜蜂蜇伤造成过敏死亡,且胡某死亡与任某饲养的蜜蜂蜇咬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任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胡某明知自己是过敏性体质仍进入蜂场,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减轻任某的赔偿责任。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决任某对胡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任某应支付胡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280969元。
(《法治日报》12.8 梁平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