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7日,李某某入职某教育公司担任主播。11月30日,李某某离职。后来李某某发现该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账号未删除其在职期间出镜的一条短视频,并且于2023年12月13日发布的短视频还使用了其声音作为配音。
李某某认为,上述两条短视频侵害了其肖像权和声音权,请求法院判令该教育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某教育公司称,李某某在职期间拍摄的视频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公司享有,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经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李某某为完成本职工作出镜配合拍摄短视频,实质上包含了对公司使用其肖像的许可,即使双方未签订相关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也应认定公司在李某某在职期间内有权使用带有其肖像的视频。某教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使用离职主播出镜的短视频,已向其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且该视频带来的经济利益包含视频的播放量、点赞量等带来的数据引流利益,属于合法经营利益,依法亦应予以保护。
但是,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应认定为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在李某某离职后,从有利于劳动者保护和肖像权保护的角度,劳动关系结束即视为肖像许可的终止。
法院认为,在劳动关系结束后,该公司在短视频平台继续维持该视频的发布状态,使用并公开李某某的肖像,构成对李某某肖像权的侵害,未经李某某许可擅自使用其声音进行配音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判决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李某某相应经济损失。
(《工人日报》11.28 卢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