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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12月04日 星期三

    公告

    《 文摘报 》( 2024年12月04日   09 版)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公告

    杨佳静、李明军:
      本院受理陶伟、卓弟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案号(2024)川0683民初3580、356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卡、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在本院麓棠法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判。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贺喜格图: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色音其木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内0521民初467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贺喜格图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包色音其木格借款本金22604元,支付2024年7月20日之前的利息16685.81元,以上本息合计39289.81元;二、被告贺喜格图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包色音其木格自2024年10月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38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计算,以借款本金122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35%计算;三、驳回原告包色音其木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贺喜格图负担1182元,由原告包色音其木格负担7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丁相双、包玉莲: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冯立春建材部与被告丁相双、包玉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4)内0521民初4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丁相双、包玉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冯立春建材部欠款5230元,利息5766元〔(利息4560元=欠款5230元×月利率2%×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利息4206元=欠款5230元×月利率1.15%×2018年8月2日至2024年4月30日)合计8766元,扣除已给付3000元〕,本息合计10996元;二、被告丁相双、包玉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冯立春建材部利息,以未给付的欠款523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日按月利率0.0115%计算;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冯立春建材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19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冯立春建材部负担177元,由被告丁相双、包玉莲负担41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建平:
      本院受理(2024)皖0123民初9531号原告朱成正与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公告

    杨儒娟、童万涛:
      本院受理(2024)皖0123民初10371号原告安徽晨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儒娟、童万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运芝:
      本院受理宋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23民初116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公告

    姚洁:
      本院受理丁晓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23民初92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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