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胡志文、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维江诉你们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豫1602民初7764号,现依法向你们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鉴定申请书、审判人员通知书、鉴定质证传票及到我院来协商选择鉴定机构。自此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孙平:
海南彩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4)黔0103执恢636号。我院已依法对你名下所有的贵BHF937 起亚牌小型汽车依法进行网络询价,现向你公告送达询价结果及拍卖裁定等相关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 3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次询价结果有异议,在公告期满 15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魏光军:
关于众睿资服(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魏光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0191 执恢18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书、评估报告及异议通知书。河南长河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豫长河评报字(2024)第9001号,报告如下:魏光军名下陕F2639L号(车架号:LVZAS3P97JC235799)车辆评估价值为10900元。如果对上述估价报告有异议,应在收到该估价报告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提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提出异议或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据豫长河评报字(2024)第9001号评估报告对查封的车辆进行处分。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包九红:
本院已受理(2024)内0521民初5182号原告公主岭市远大种植专业合作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农资款21270元,支付利息19568.40元,本息共计40838.4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12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包德成:
本院已受理(2024)内0521民初5183号原告公主岭市远大种植专业合作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农资款8930元,支付利息8037元,本息共计16967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12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白泉龙:
本院已受理(2024)内0521民初5136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白泉龙偿还在腰林毛都信用社借款本金49999.08元,利息896.85元,本息合计50895.93元(利息截止至2024年3月15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3、要求被告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24年3月16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5.25%上浮 50%计算至借款结清之日的利息;4、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拍卖、变卖被告所属东苏林场一分厂耕地20亩,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3年,拍卖所得本单位优先受偿。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12月30日上午9时1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张春玲:
本院已受理(2024)内0521民初5157号原告高某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9600元,利息6864元(9600元×0.005元×143个月,2012年11月16日至2024年10月16日),本息共计1646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开庭时间定于 2024 年12月30 日上午10 时 00 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伍长江:
本院已受理(2024)内0521民初5189号原告衡水江百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762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7625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50%,暂计算至2024年7月3日为1619.23元),以上共计49244.2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12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