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作为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重要措施进行部署,提出“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等多种形式。
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税收入与税收一样,具有弥补市场缺陷、提供公共产品、调节经济运行等方面作用。
与税收相比,非税收入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获取依据更为复杂。与征税时凭借政府行政权力不同,政府获取非税收入的依据来源于三种:政府行政权、财产所有权和政府信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和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利用行政权力征收的,具有强制性;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利用国家资源和国有资产所有权取得,体现了国家作为所有者或出资人的权益;彩票公益金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则依托于政府信誉募集,体现自愿原则。二是目标对象更为具体。税收与非税收入都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的财政收入。税收主要满足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需要,是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非税收入主要满足政府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需要,具有分散性、专项性特点,是税收的必要补充。三是收入在层级较低的政府中占比更大。四是资金去向更为确定。非税收入遵循受益公平、成本补偿原则,缴费与享受公共服务具有较强关联度,非税收入通常用于弥补政府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成本支出,实行专款专用。
当前,需从多方面努力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一是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规范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管理。三是推动非税收入的法治化和监督问责机制建设。
(《学习时报》10.16 刘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