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就是同事间开个玩笑?公司竟以‘骚扰女同事’为由,不给赔偿金就把我辞退,这合法吗?”王先生是珠海某电气公司的员工,2024年1月,收到一份《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函》,被告知公司按照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王先生不解,并对公司称其在工作中存在对女员工性骚扰的行为,违反了员工行为准则的说法表示不服,提起劳动仲裁。他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1万余元。仲裁请求被驳回后,王先生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电气公司称,王先生在职期间,公司曾收到过多次投诉,多名女员工相继控诉王先生经常说黄段子,试图勾肩搂腰,深夜发暧昧信息……公司为此展开了调查,形成了《个人行为调查报告》,对王先生进行了批评教育,但情况并没有改善。
公司认为,该职工的言行在公司内部引发议论,对工作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给同事造成了生理及心理上的不适和负担,也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才依法依规解除了劳动合同,该职工无权主张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某电气公司员工的陈述以及《个人行为调查报告》内容可见,王先生的言语、行为,已经明显超过正常同事交往界限,不符合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造成他人明显不适,且经提醒仍不改正,对他人和公司的工作氛围和工作开展造成了影响。王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违反了民法典中有关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某电气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对王先生诉请支付赔偿金不予支持。
(《工人日报》10.17 刘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