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护经营主体财产权利,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日前会同上海、江苏、安徽两省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助推行政强制措施规范、瘦身,释放进一步“松绑”的积极信号。
意见将6种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和要求予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规则明晰,指向具体,可操作性强。比如,有“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等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契合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轻微不罚”等法律原则,既能实现监管目的,又能保持监管谦抑,降低影响。
同时,长三角地区联合印发“指导意见”,能够统一执法尺度,促进公平执法。“事项清单”则给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定出客观标准,划出明确范围,压缩了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可以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减少不必要、不适当、不规范的行政强制措施。
(《浙江日报》10.16 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