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遭受网络诈骗,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时有发生。重庆某舞蹈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未经核实就应“老板”要求将895万元转入诈骗账户,发现被骗后报警,现仅追回50万元,该案日前入选重庆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该赔偿公司损失吗?
犯罪分子假冒公司领导进行诈骗
2021年3月,重庆某舞蹈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姚某收到一封发件人名为该公司集团董事长“李某”的电子邮件,内容为“为加强防控公司统一工作制度安排,现已建立新QQ办公专用群,收到邮件通知,即刻加入工作群”。
姚某随后将该邮件内容转发给同为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周某。周某加入该群后,应群内备注名为该公司负责人“刘某”的要求,通知财务人员陈某和郑某入群。当天,郑某、陈某根据群内“刘某”的指示,通过该舞蹈公司账户先后向外转出895万元。后来,该舞蹈公司发现上述聊天群中“李某”“刘某”等公司高管均为虚假身份,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司先后追回被诈骗款项合计50万元,尚有840余万元未追回。
该舞蹈公司遂提起仲裁并起诉,请求姚某、周某、陈某、郑某赔偿公司损失840余万元。后经两级法院审理,4名员工被判共同赔偿公司损失总金额的10%。
司法判决实现双方利益平衡
本案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可否主张劳动者赔偿其在履职过程中因电信网络诈骗所导致的损失,以及赔偿边界问题。
重庆高院认为,由于劳动者较之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归责原则的确立也应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严格的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规定及时、完整告知劳动者并能贯彻执行。同时,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培训,封堵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和漏洞,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这一判决既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又最大程度保护了劳动者,有效实现了双方利益平衡和公平正义原则。”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胡大武说。
胡大武表示,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享有经营利益。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如果公司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带来的经营风险全部由劳动者负担,显然有失公平。同时,劳动者也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在履职过程中应避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
(《工人日报》10.10 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