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企业破产程序是影响“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因素,故有必要推进企业破产程序功能向治理维度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转型,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树立“促就业”目标。
企业破产程序中“促就业”目标是“高质量充分就业”宏观政策目标的重要内容,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是一项系统化工程,需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破产法应明确企业破产程序中“促就业”目标以凝聚主体间目标共识。就是要通过法律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中“促就业”目标下的分工合作行为,稳定各方预期,使企业破产程序中“促就业”目标的实效可扎根于常态化的制度设计中,为企业破产程序中“促就业”目标可持续性塑造制度信任,并以其普遍性和权威性、法治性发挥“社会整合”作用,并进一步凝聚“促就业”目标共识。
细化企业破产程序中职工就业权内容以强化职工就业自主决策地位。职工是“促就业”目标的第一权利主体、第一受益人、第一决策主体,所以应依法依规充分尊重和保护职工在企业破产法立法及其实施两个维度中的自主决策地位。
明确企业破产程序中“促就业”目标执行事务分工。企业破产程序中“促就业”目标执行事务主要有行政机构的“促就业”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会的“促就业”维权和服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员的“促就业”尽责管理。
以人民法院监督为主导形成企业破产程序中实现“促就业”目标的协同监督机制。中国企业破产程序是由各级人民法院主导,故应当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事前预防和实质性化解企业破产衍生纠纷及风险方面的能动性,以法院监督为主导形成企业破产程序中实现“促就业”目标的协同监督机制。
数字赋能企业破产程序中主体间“促就业”目标信息沟通。数字化时代,有必要不断地推进破产信息化,将“促就业”目标模块化导入企业破产信息系统,在相关主体间筑牢“促就业”信息链,形成信息闭环,实现共建共治共享共赢。
(《河北学刊》2024年第4期 章群 柳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