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公告
田小妮:
本院受理原告张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豫1729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喻传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24民初68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河南豪嘉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翀诉你方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案号为(2024)豫1602民初65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邓钞:
本院受理原告黄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现在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9日上午10点在营山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于开庭前举证。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公告
吴莺歌:
关于(2024)豫0223执2747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申请执行吴莺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豫0223民初3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莺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吴莺歌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参选评估机构通知书、拍卖变卖裁定书,限你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尉氏县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院定于2024年11月26日在本院执行局220室对被执行人吴莺歌名下位于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鼎盛国际9幢1单元1701的房产选定受托机构,于2024年11月28日9时到现场进行评估。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公告
陆凤琴:
关于(2024)豫0223执1679号张培然申请执行陆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豫0223民初5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但被执行人陆凤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陆凤琴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你收到执行通知书、参选评估机构通知书、拍卖变卖裁定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尉氏县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限你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本院定于2024年11月26日在本院执行局220室对被执行人陆凤琴名下位于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UK中心二期8-3-502房产选定受托机构,于2024年11月29日10时到现场进行评估。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1月14日10时至2024年11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尉氏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第一次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纱厂西路南段2幢1单元502北户的房产。详情请参看尉氏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的相关调查资料。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1月15日10时至2024年11月1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尉氏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第一次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南省尉氏县城关镇UK中心一期6幢3103房产。详情请参看尉氏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的相关调查资料。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网络拍卖公告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11月22日10时至2024年11月2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对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人民西路112号2幢701室的不动产进行公开司法拍卖。
起拍价1124300元,保证金10万元,竞价幅度5000元
拍卖程序:本标的拟进行二次拍卖一次变卖。本次拍卖流拍的,则进行下一次拍卖,再次流拍将进行变卖;任一阶段成交的,则后续程序自动取消。
凡有意参加竞买者,请关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
特别提示:优先购买权人未按公告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鲁1302破6号
根据临沂市住总久润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2023)鲁1302破申10号决定书,决定对临沂市住总久润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预重整。在预重整期间,经审计,临沂市住总久润置业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达126.40%,符合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条件;且预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根据临沂市住总久润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作出(2023)鲁1302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临沂市住总久润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山东天元同泰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临沂分所担任临沂市住总久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为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在预重整阶段未申报的临沂市住总久润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1月20日前,向临沂市住总久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天津路与孝河路交汇处西南角往西150米路南珑悦新华广场营销中心(二楼);联系电话:15589098910、15315088517】申报债权。
特别提示:预重整阶段已经申报债权的,无需重复申报。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