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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10月02日 星期三

    楼下漏水楼上不能“避而不见”

    《 文摘报 》( 2024年10月02日   03 版)

        2022年10月,王女士出资购买了某小区一套房子。原房主大幅度降价出售,主要原因是702室房顶长期渗漏,但802室的李女士拒不配合入户排查。物业公司临时采取了接管引流措施,漏水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

        王女士入住后不久,发现漏水问题越来越严重,已经渗漏到602室房顶。物业公司再次对漏水情况进行了检查,902室、1002室的排水管周边都没有渗漏情况,推定水管漏点就位于802室。

        物业公司多次通过上门、电话、短信、发函等方式与李女士沟通,但李女士都没有配合。之后,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配合物业公司进行漏水排查或者自行聘请专业单位进行漏水排查、维修。

        李女士辩称,802室房屋无人居住,物业公司只是推测漏水点在802室,但没有证据证明“漏水就是我们家造成的”。802室并没有漏水情况,也没有配合入户排查的义务,“作为所有权人,我的房子我说了算”。李女士还表示,她并没有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物业公司的起诉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查明案涉楼宇的漏水原因,楼宇单元内全体业主都要积极配合。这是共同居住利益的要求,是邻里之间应尽的义务,也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李女士为802室业主,应当与该楼宇单元内其他业主友善相处,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物业公司负有维修、疏通管道的职责,对案涉楼宇单元内漏水负有排查和检修的义务,李女士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查找漏水原因。

        法院最终判决,李女士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配合物业公司开门入户排查漏水原因。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青网 9.23 瞿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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