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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09月25日 星期三

    特殊采购需求背后竟是“洗钱”

    《 文摘报 》( 2024年09月25日   03 版)

        2024年2月4日,手机店店主李先生接到了一位昵称为“托运”的微信好友请求。对方在交流中提出,希望为公司采购三部某品牌手机,且特别指定了512G内存的高配版本。李先生与“托运”商定了每部手机一万余元的交易价格。很快,“托运”通过支付宝支付了500元定金。待手机到店并完成交易后,“托运”安排快递员取走了手机,并支付了尾款。不久后,“托运”再次联系李先生,要求追加购买四部同款手机,并提出更换收款账户,理由是公司内部财务规定。

        李先生听闻“托运”的需求后,心中不禁生起了疑虑,询问对方这一特殊采购要求的原因。对方解释称,这是为了单位报账便利,担心使用个人账户会泄露个人信息。李先生向同行咨询,得知这种行为很可能与洗钱活动有关。于是,他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明,但收到的身份证照片非常假。李先生保留所有证据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4年6月3日,该案被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该案的背后涉及一名男子黄某。黄某在2024年初通过境外聊天软件与“托运”建立了联系。“托运”计划出售一批手机,并将所得款项转换为U币(一种虚拟货币),询问黄某是否愿意提供有偿帮助进行资金流转。黄某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其个人银行账户因此受限。为获取利益,他借用了朋友和亲戚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等工具,为“托运”提供资金流转服务。黄某用自己和亲友的账户支付手机定金,甚至提供自己的手机号和验证码给“托运”注册跑腿软件取走手机,最终“托运”卖出手机变现后,也是黄某提供的银行卡收款。黄某将所得款购买U币后转移给“托运”,完成洗钱过程。

        承办检察官审查证明,黄某在明知所涉款项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参与多个环节,协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金额共计18万余元。

        近日,经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黄浦区法院判决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新民晚报》9.13 胡佳瑶 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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