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余某和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合同签订后,余某被公司派往浙江省舟山市某海岛项目工地。
2023年5月25日,余某因身体不舒服,请假在宿舍休息。5月28日上午,余某到工地工作,后因身体不适工作半天后继续请假休息。当天,两名同事下班后将其送往当地卫生院就诊。晚上6点半左右,余某自觉身体非常难受,就请同事将其送往岱山某医院就诊。晚上9点,余某被岱山某医院诊断为肺部感染、呼吸衰竭,后经抢救无效于6月1日凌晨死亡。
余某亲属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某公司对余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某公司辩称,余某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和病毒感染所致,与公司无关。
经法官多方调查了解,从整个病情发展分析,余某系因感染肺炎链球菌导致后续发展成脓毒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该疾病不属于基础病,为急性疾病,多发于冬、春季或流行性感冒多发时间,若患者免疫力下降或细菌毒力较强均易感染。
另查明,2023年2月至2023年5月期间,除4月6日休息,余某在104天的时间里均处于上班状态。显然,某公司对余某的用工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根据法院向余某主治医生了解,余某系在感染肺炎链球菌后病情持续加重而不治身亡。由于该病在免疫力下降或细菌毒力较强的情况下均易感染,可见其生前劳累、免疫力低下是感染致病菌的诱因。某公司的违法用工行为显著增加了余某感染的风险,可确认某公司的违法用工行为与余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结合余某自身疾病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认由某公司对余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即39万余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合计金额为40万余元。
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报》9.4 余建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