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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09月18日 星期三

    明知他人饮酒仍借车,车主也担责

    《 文摘报 》( 2024年09月18日   03 版)

        2023年10月,宋某和陈某为庆祝工程顺利完工,相约聚餐。酒过三巡,两人兴致渐浓,又前往KTV唱歌喝酒,直至夜深两人都喝了不少,便张罗着一起乘车回家。走出门外,宋某拿过陈某的车钥匙直接走向驾驶位,而陈某在明知宋某与其共同饮酒的情况下,非但没有劝阻,反而同意宋某驾驶其机动车,并搭乘该车坐在副驾驶位。

        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宋某酒后意识模糊、操作不当,撞到停放在路边的一台白色轿车。

        事故发生后,白色轿车车主报警。在公安机关询问阶段,陈某欲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多次陈述是自己开车造成的事故,但其他在案证人证言皆指明是宋某开的车。后经公安机关向陈某释明,如果不如实陈述将构成包庇罪,随后,陈某才如实供述,承认是宋某开的车。

        经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45mg/l00mL,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9mg/100mL。随后,检察机关以宋某和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诉至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作为机动车管理和直接使用者,明知宋某酒后不宜驾驶机动车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予宋某驾驶,并搭乘该车未予阻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法院依法判决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陈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法治日报》9.8 刘中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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