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年近七旬的宋大爷手上有一笔闲置的拆迁款,经朋友介绍,宋大爷和某航空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以50万元的价格买入5台农用无人机设备。之后,在航空公司安排下,宋大爷又和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宋大爷将自己名下所有的无人机出租给科技公司,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科技公司支付给宋大爷回购本金和租金。但让宋大爷没想到的是,等到合同期满,公司分文未还。
宋大爷称,当时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借钱给公司,用自己的养老钱去“躺赚”一些利息,且自己没有收到过任何无人机。眼看着养老钱索要无果,宋大爷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航空公司和科技公司共同返还其本金和租金等费用。
航空公司称,其和宋大爷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真实有效,无人机已经在宋大爷的指示下交付到科技公司处了。合同既然已经履行完毕,不应再返还资金。科技公司则认为,其和宋大爷之间是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宋大爷租赁无人机,确认已经收到了全部无人机。但是无人机已经使用损坏,无法完整返还,故同意付租金,但是目前公司已经没有支付能力。
宋大爷虽然和两家公司分别签署了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但两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交接了无人机,或宋大爷实际为无人机设备所有权人。从合同目的来看,宋大爷签署合同是为了获得名为租金的利息,航空公司为了自身资金融通的需要,以买卖无人机的名义获取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公司则是各方约定的付款义务人。因此,宋大爷和两被告之间建立的是民间借贷关系,两被告负有共同的还本付息义务。
最终,松江区人民法院从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签订合同的目的、两份合同的牵连度、两公司的业务经营模式等方面作出整体分析评断,判决两公司应共同返还宋大爷的本金和法定利息。现判决已生效。
(《新民晚报》8.9 曹博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