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在江苏省淮安市中心某新建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入住一段时间后,耿某发现斜对面的邻居家时常有陌生人拖着行李箱入住,走廊上堆放生活垃圾,还经常有人深夜大声喧哗。两户房屋仅隔着一条狭窄的走廊,动静稍微大些隔壁就听得清清楚楚,耿某和家人深受其扰。
耿某从小区物业公司处了解到,对面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李某和陆某,又于2023年5月将房屋租赁给刘某使用,租赁期限为3年。此后,刘某与某房地产咨询中心签订《网约房(民宿)托管经营合同》,将房屋委托给该中心进行网约房经营。
耿某认为李某、陆某、刘某、某房地产咨询中心未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造成外来人员增多、噪声污染、生活垃圾增多等问题,影响业主特别是学生的正常生活,遂诉至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4名被告立即停止经营行为,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4名被告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改变房屋用途,其行为会造成与其他业主共用的电梯、通道等区域变得嘈杂、秩序混乱、安全系数降低等情况。同一栋楼且相邻的业主,双方在利用各自不动产时,应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原告耿某作为同楼层相邻房屋的业主,有权要求4名被告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最终,法院判决4名被告立即停止案涉房屋的经营行为,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法治日报》8.11 罗莎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