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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08月14日 星期三

    直播运营目的未实现应退款

    《 文摘报 》( 2024年08月14日   03 版)

        2022年4月,浙江省余姚市某电子商行与杭州某公司签订《直播运营合同》,约定杭州某公司为余姚某电子商行提供直播运营培训服务,其中包括提供专业直播运营培训指导、提供直播与营销优化建议等七项服务内容,服务费用为20万元。

        随后,某电子商行尝试开设直播间进行产品销售,杭州某公司指派员工王某为该直播间运营提供培训服务,指导直播间以短视频付费引流形式进行运营。然而,直播间运营两个多月后效果不佳,购买直播间流量的费用远超销售收入。同时,某电子商行还了解到,该公司此前并未运营过短视频引流模式,所派驻员工也未接受过该模式培训。

        某电子商行将杭州某公司起诉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20万元服务费及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无解除之必要。被告杭州某公司未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未实现,原告有权要求减免合同费用。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系其为直播间运营所支出的正常经营成本,系其应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应由被告赔偿。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杭州某电子公司返还某电子商行70%服务费,共计14万元。

        (法治网 8.4 王春 孙钰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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