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从经济学理论来看,平台经济存在双边市场甚至多边市场的特征,其行为模式、市场结构以及经济绩效与传统的“厂商理论”颇为不同。
平台经济不是“去中介”而是“强中介”。平台在中间交易环节消除了一部分中介组织、降低了一部分交易成本,但其自身的经济性质也是中介。相较于传统中介,互联网平台中介较为特殊,一方面是平台中介广泛地削弱生产者的定价权,形成了市场利润向中介企业的集中;一方面是中介行为对于市场运行的影响更加广泛,对于整体市场秩序和治理方面也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研究平台经济,需要首先认识到平台经济的中介属性。
权责对等应是平台治理体系的核心原则。如果权力过大而责任不明确,将导致治理失衡,可能产生市场失灵和社会成本。无论是数字时代的电商平台还是非数字时代的金融交易所,它们都扮演着平台的角色,即提供场所或渠道连接买卖双方,促进交易的进行。因此金融交易所作为传统的平台,或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比较的视角。监管机构在拥有监管权力的同时,也应承担起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责任。
在平台治理中,需要找到公共权力与市场力量的平衡点。与金融交易所不同,平台企业多是在市场竞争中自然形成的,并非由国家授权,这一方面使得平台企业在权责对等方面可能存在不足,另一方面,平台企业自身并不具备相应的监管权力和责任来对交易双方的行为进行规范与监督,在此情形下就需要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
总体上来看,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是近年来我国经济运行中的亮点,平台治理也是新兴的热点研究方向,但是平台经济创造出利润的过程,以及这些利润如何有效地促进创新、增进普惠,仍需要我们不断观察与研究。
(《北京日报》8.5 毛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