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民钟女士反映,在寄快递时遇到了被要求人脸识别的情况。
在国家邮政局等有关部门的大力组织和要求下,各快递企业对实名收寄管理制度、实名收寄整体流程、企业信息系统等程序日渐规范,对于初次在某快递企业寄件的身份登记和查验环节更趋严格。然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恰如钟女士所遭遇的那样,寄递人在进行了实名认证后,又被要求进行人脸信息的验证,其目的性和必要性则值得商榷。一方面,在身份信息验证就足以确保实名认证的准确性,并达到应有目的的情况下,再次进行“刷脸”认证,缺乏足够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人脸识别技术作为身份信息识别的辅助手段,在信息安全不能得到确保的情况下,把辅助项作为必选项则涉嫌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其做法不应得到支持。
保护个人隐私是维护个人权利和尊严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信任和稳定发展的基石。2021年8月20日表决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监护人同意。
在实践过程中,这些规定要求个人信息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对此,快递服务企业需要考虑采取“刷脸”识别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以及能否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替代措施。若结论是没有必要,那么就应当采取替代措施。
同时,相关部门对快递公司等服务机构采取人脸识别的做法及存在的风险也要进行充分评估与判断,对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要进行果断干预,该叫停的应立即叫停,该处罚的应坚决处罚。
(《北京青年报》8.6 堂吉伟德)